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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元指出,我國國人通勤習慣改變,搭乘高速鐵路、捷運等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人數與日俱增,然我國刑法公共危險罪中,對於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具殺傷力之危險器具者,僅限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才有較重之刑罰處分。他說,去年五月二十一日在台北捷運爆發隨機無差別殺人事件,造成四死二十二傷的慘案,顯見我國公共危險罪中,對於車貸大眾運輸工具行駛安全之保障太低,實有檢討修正提高刑罰之必要。

立委蔡正元等十九位委員提案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個人信貸十五條之二,新增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大眾運輸工具個人信貸行駛安全者,最重(致人於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危害大眾運輸安全-最重死刑-160000656.html

內容來自YAHOO新聞負債整合

立法院新(第八)會期明(十五)日正式開議,上周程序委員會所排入本周第一次院會報告事項議案當中,除了蔡正元等十九位委員提案之外,另包括張嘉郡等二十一位委員擬具的「中華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及黃昭順等十八位委員擬具的「「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法意旨都與遏止隨機殺人有關。只是蔡正元的修正草案是針對在大眾運輸工具上犯案所做修正。

也因此,他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新增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大眾運輸工具行駛安全者,同危害飛航安全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大眾運輸工具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蔡正元特別說明,所謂「大眾運輸工具」,依照發展大眾運輸條例規定,包含:市區汽車客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鐵路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船舶運送業、載客小船經營業,以及民用航空運輸業。



危害大眾運輸安全 最重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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